公告離婚的手續是什么,公告離婚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導讀:
訴訟離婚的程序1起草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公告離婚的手續是什么,公告離婚的注意事項是什么一公告離婚的手續公告離婚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所以公告離婚需要的手續最主要的是訴訟書。二公告離婚相關注意事項1婚姻關系有效性的嚴格審查修改后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力將婚姻劃分為三大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合法有效婚姻。法院在受理公告離婚案件時。2審查被告是否適格所謂公告離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查一方確實下落不明滿兩年通過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的離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是審理公告離婚案件的條件。關于公告離婚的手續是什么,公告離婚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告離婚的手續是什么,公告離婚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一公告離婚的手續
公告離婚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所以公告離婚需要的手續最主要的是訴訟書。
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公告離婚相關注意事項
1婚姻關系有效性的嚴格審查
修改后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力將婚姻劃分為三大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合法有效婚姻。法院在受理公告離婚案件時。首先要確定婚姻的有效性無效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在審查時沒有多大難處而對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由于公告離婚案件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審查時只能以結婚證的持有與否作為依據。這也是區分合法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分水嶺。所以在受理案件時要嚴格審查原告方提交的結婚證這一證據。另提醒一點在審判實踐中對案件受理后判決前是否收回結婚證做法不一。筆者認為結婚證對當事人一般有著特殊的重要性在案件判決之前法院只應在形式上審查原告方是否持有以之作為定案由的依據不應收回原件。是否需要收回原件要在判決之后根據判決結果作出收回不收回的決定。
2審查被告是否適格
所謂公告離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查一方確實下落不明滿兩年通過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的離婚案件。它所依據的法律基礎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是審理公告離婚案件的條件。這個條件有兩層含義
(1)當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
(2)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滿二年。
從這個條件可以看出被告應同時具備這兩層含義不完全具備的不能成為公告離婚案件的被告審理時不能適用公告形式審理。對不具備兩層含義的被告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如被告外出音訊全無卻未滿二年可依訴訟法規定作出中止審理以待被告出現或期限屆滿對于被告外出滿二年卻有明確的地址的可以郵寄送達的方式通知其應訴出庭。
3財產的處理認定
公告離婚案件由于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對于財產的認定一般不易區分由此帶來財產分割的困難財產無法分割又帶來對第三人(一般為債權人或債務人)子女的侵害。審判實踐中對財產的處理有二種做法一種是將財產全部判給原告方一種是按原告方的舉證責任以作劃分。筆者認為二種做法均有不妥。第一種做法侵犯了被告的財產所有權第二種做法夸大了原告方的誠信度也違背了訴訟證明材料只有經雙方質證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原則。結合以上兩種做法筆者認為對于財產的認定及處理可暫時不予考慮即暫不分割可指定由原告方代管同時配以財產登記制度限制原告方對財產處理的濫用權利以避免事后糾紛的發生。
4子女的撫養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直接撫養人原則上應當然歸于原告但在現實中常出現被告方的直系親屬要求撫養并且私藏隱匿子女的現象。法院審判時大多根據原告方的意愿作出處理。這就強調了原告的權益而沒有注意到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筆者以為對于子女的撫養如果子女已滿10周歲下落不明方的直系親屬堅決要求撫養的又無法達成協議的可根據親密關系生活時間等具體情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原則作出由被告方撫養被告方直系親屬監護的判決。當然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被告方直系親屬又不具備撫養條件的法院可采取強制措施對私藏隱匿子女的被告方直系親屬作出處理以避免人身的不可執行性。談到這里不妨建議擴大探望權的主體即建議探望權的主體不應僅僅為父或母也可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被告方的直系親屬上在訴訟程序上允許擴大的探望權主體單獨提出訴訟也可列為第三人。
子女的撫養必定帶來撫養費的問題。對于撫養費的問題處理方法不一有人認為應處理有人認為不應處理。業內人士認為撫養費處理與否不能一概而論要統籌兼顧即要考慮被告方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又要考慮子女的撫養財產認定分割當地社會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能處理的就處理不能處理的可暫不處理。
5過錯賠償的補充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條件及實現可能它對保護無過錯方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公告離婚案件中如何體現這一法規的精神有點困難。
(1)原告作為無過錯方舉證困難即使搜集有材料但因無法質證或法院難以查證而不易認定
(2)無過錯方的原告假使打贏了官司因無法執行而使判決成為一紙空文。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的訴求只能有兩種結局要么被駁回訴求要么被勸撤回訴求。法院對此也無奈。針對以上情況小編認為為更好地保護無過錯方不妨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略作修改修改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但公告離婚案件除外公告離婚案件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可在離婚后知道或應當知道過錯方下落后的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