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配方式都有哪些

導讀: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系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男女平等。關于離婚后財產分配方式都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系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伴隨著夫妻財產分配問題。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夫妻財產的分配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確定夫妻財產的范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既要保護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利益也要保護家庭關系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對于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于平等的地位。
(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愿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比重占的比較大的情況。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使物盡其用方便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