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保密

導讀:
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并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應該約定保密義務的期限。用人單位可采取調換崗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等措施,對有關人員做脫密處理。但在時間上,應當參照《關于企業員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6個月。那么勞動合同保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并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應該約定保密義務的期限。用人單位可采取調換崗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等措施,對有關人員做脫密處理。但在時間上,應當參照《關于企業員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6個月。關于勞動合同保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具體操作上,企業與員工既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那么,在簽訂保密條款或協議時應注意什么呢?
一、明確保密對象。
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秘密是不一樣的,因此,必須首先明確保密對象。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員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數據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屬于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
二、確定保密主體。
在保密崗位、技術崗位工作的員工是兩大保密主體。此外,其他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為保密主體;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員工家屬、朋友,也應該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同等義務。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于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的,可不視為違約。
三、約定保密義務期限。
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并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應該約定保密義務的期限。
四、規范競業限制、脫密期保護等特殊行為。
參照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員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競業限制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年。用人單位還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一般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
約定脫密期的適用對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業重要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用人單位可采取調換崗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等措施,對有關人員做脫密處理。但在時間上,應當參照《關于企業員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6個月。
對于同一保密對象與保密主體,競業限制與脫密期不能同時約定。
五、違約及其法律責任。
商業秘密被侵犯,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向不同部門起訴,尋求司法保護: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于商業秘密糾紛屬民事糾紛,也可由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在保護商業秘密、確定其違約的法律責任方面,均作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