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貨款案

導讀:
拖欠貨款糾紛案件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貨款27060元及從2004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11日止的違約金。原告已經(jīng)按約定先后三次向被告供貨閘閥97臺,總貨款37054元,已付定金1萬元折抵貨款后尚欠貨款為27054元,但被告沒有依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承擔責任,原告的請求應予支持。那么拖欠貨款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guān)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拖欠貨款糾紛案件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貨款27060元及從2004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11日止的違約金。原告已經(jīng)按約定先后三次向被告供貨閘閥97臺,總貨款37054元,已付定金1萬元折抵貨款后尚欠貨款為27054元,但被告沒有依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承擔責任,原告的請求應予支持。關(guān)于拖欠貨款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guān)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拖欠貨款糾紛案件
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貨款27060元及從2004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11日止的違約金(每日按欠款額的0.3%計算)。
……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yy公司消防分公司先后簽訂二份消防閥門買賣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因供貨的數(shù)量及型號的變化而重新簽訂的,故應確定2004年4月15日簽訂的合同為本案處理的依據(jù)。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就嚴格履行。原告已經(jīng)按約定先后三次向被告供貨閘閥97臺,總貨款37054元,已付定金1萬元折抵貨款后尚欠貨款為27054元,但被告沒有依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承擔責任,原告的請求應予支持。
被告yy消防分公司是被告蠢消防公司開辦設立,領(lǐng)有營業(yè)執(zhí)照而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gòu),該分公司的債務依法應由其承擔,被告yy消防公司對分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鍍斬熑巍T斐杉m紛的責任在于被告,受理費、反訴費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 ,判決如下:
一、 被告廣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5日內(nèi),一次性清償貨款27054元和逾期付款違約金(從2004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11日止,每日以貨款的0.3%標準計付,違約金不得超過貨款總額27054元)給原告上海xx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二、 被告廣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廣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不能清償上述第一項債務時承擔清償責任。
三、 駁回被告廣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反訴請求。
本案的受理費3360.39元由被告徑自返還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死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