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導讀:
成立條件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那么合同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成立條件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關于合同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對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于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成立條件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成立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和前提,沒有合同的訂立,也就不會有具體合同的成立;合同訂立是當事人為訂約而進行相互協商的全過程,而合同的成立僅是締約當事人達成合意的狀態;合同的訂立可有合同成立與不成立兩種后果,而合同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后果。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在我國合同法制定以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并未明確區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如《保險法》只規定合同的成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只規定合同的生效。這種相當混亂的認識同樣也反映在理論界及司法實踐,故而有必要對兩者作出區分。《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雖為不同的概念,但兩者是密切聯系的。
內容判斷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與否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與否則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能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其結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而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其結果則有生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等多種情形。
合同的成立只需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而合同生效的確認既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對于合同成立的判斷側重于對合同表面狀態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則側重于對合同實質內容的考察。如果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來,那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還是生效則無法判斷。
適用規則
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內容,依其自由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系。只要具備意思表示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條件只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僅涉及到當事人,還涉及到法律的要求問題。兩者雖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側重點又有所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則進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即使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詐、脅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進一步的探討。此外,國家對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態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因而,對于合同不成立,國家不會主動干預。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就遠非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所能決定。合同的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反映了立法者對合同的干預。因此,對于無效合同,國家會主動進行干預。
要件不同
關于合同應具備何種一般要件才可成立,通常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注: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312頁。)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筆者認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理由如下: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它的一般成立要件只是一事實判斷問題,其分析對象只是行為構成要素。意思表示一項就已足矣。有學者認為,合同不能沒有行為人,而且可能有多個行為人。但不能忘了的是,只有人才能作出意思表示,沒有行為人就沒有意思表示,明確了意思表示要素,行為人就已經確定。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如果沒有至少兩個當事人,又何來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再將當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無實際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