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協議書

導讀:
寄養協議解除后,被寄養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六)本撫養權協議書樣本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父母雙方離婚后,如果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那么撫養權變更協議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寄養協議解除后,被寄養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六)本撫養權協議書樣本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父母雙方離婚后,如果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關于撫養權變更協議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乙方:_________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愛幼護幼的優良傳統,使不幸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塑造兒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維護被寄養兒童合法權益,促進被寄養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孤兒家庭寄養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此撫養權協議書樣本。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一)乙方同意接收寄養甲方所屬兒童村孤兒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籍貫:_________。
(二)寄養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本市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被寄養兒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人均收入處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
4.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系和睦,與鄰里關系融洽。
5.乙方年齡必須在三十歲至四十五歲之間,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初中(或相當于)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養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6.保障被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無償撫養被寄養兒童。
7.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8.培育被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9.按國家規定安排被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10.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11.其他應當保障被寄養兒童權益的義務。
甲方的權利、義務與職責
(一)甲方定期培訓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導寄養工作。
(二)為寄養家庭養育被寄養兒童提供技術性服務。
(三)定期探訪被寄養兒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五)建立健全被寄養兒童和寄養家庭的文檔資料。
寄養協議的履行
(一)雙方簽訂寄養協議后,必須對寄養兒童安排試寄養,實施試寄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_日。
(二)寄養協議中約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隨時變更。確需變更的,經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養協議主要照料人一欄中變更。
(三)乙方因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寄養被寄養兒童時,應與甲方解除寄養協議。寄養協議解除后,被寄養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由甲方負責向乙方所在民政部門報告,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解除寄養協議;對被寄養兒童造成人身侵害的,應當賠償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其它未盡之事,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六)本撫養權協議書樣本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七)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父母雙方離婚后,如果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
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那么,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呢?相關司法解釋對于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一共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么只能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了。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變更孩子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此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時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為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婚姻法》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