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該由誰撫養?

導讀:
2002年,張先生和齊女士步入婚姻殿堂,2004年,他們生了一個兒子超超,為了給孩子創造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兩人更加努力工作。但由于張先生經常出差,夫妻二人聚少離多,感情逐漸疏遠。2010年,齊女士以懷疑張先生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為由第三次到法院起訴離婚。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基本達成協議,但對于孩子撫養問題,卻各持己見。張先生則認為自己的經濟實力雄厚,能為孩子提供優越的條件。最后,法院將超超判給齊女士,張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法官解析《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那么父母離婚,孩子該由誰撫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張先生和齊女士步入婚姻殿堂,2004年,他們生了一個兒子超超,為了給孩子創造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兩人更加努力工作。但由于張先生經常出差,夫妻二人聚少離多,感情逐漸疏遠。2010年,齊女士以懷疑張先生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為由第三次到法院起訴離婚。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基本達成協議,但對于孩子撫養問題,卻各持己見。張先生則認為自己的經濟實力雄厚,能為孩子提供優越的條件。最后,法院將超超判給齊女士,張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法官解析《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關于父母離婚,孩子該由誰撫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先生和齊女士是大學同學,1995年,兩人大學畢業后,張先生進入一家外企,目前已成為公司主管,齊女士則在出版社當起了編輯。2002年,張先生和齊女士步入婚姻殿堂,2004年,他們生了一個兒子超超,為了給孩子創造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兩人更加努力工作。
但由于張先生經常出差,夫妻二人聚少離多,感情逐漸疏遠。2007年,兩人開始分居,齊女士獨自帶著兒子隨父母生活在一起。其間齊女士兩次起訴離婚未果。2010年,齊女士以懷疑張先生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為由第三次到法院起訴離婚。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基本達成協議,但對于孩子撫養問題,卻各持己見。齊女士提出了自己撫養孩子的優勢:孩子一直都是她在撫養,上班時間規律,父母都是退休教師,能幫忙照看孩子,而男方工作繁忙,父母又在外地,不方便照顧孩子。
張先生則認為自己的經濟實力雄厚,能為孩子提供優越的條件。
最后,法院將超超判給齊女士,張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般來說,哺乳期后的子女,夫妻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法院通常會從有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判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本案中,超超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其健康不利,因而將超超判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則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履行撫養義務。
法官提示
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難以繼續共同生活,要盡量避免在影響子女學習或身心健康的關鍵時期(如中考、高考)離婚,而且應選擇子女最能接受的方式方法處理離婚問題,以緩解子女緊張恐懼的心理壓力,排除和降低離婚對子女的傷害。不要以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作為爭取或放棄財產利益的籌碼。 深圳離婚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