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導讀:
婚前財產公證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婚前財產的生效不是以公證為條件,但很多時候當事人為了加強他的公信力,會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婚前財產律師見證。那么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公證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婚前財產的生效不是以公證為條件,但很多時候當事人為了加強他的公信力,會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婚前財產律師見證。關于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二、婚前財產注意事項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三、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在結婚時越來越多的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主要原因是:離婚時很多糾紛涉及的就是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問題,很多時候因為時間問題,對婚前個人財產的范圍就不夠明確,于是不少人就選擇了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并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來防止此類糾紛的產生。
婚前財產公證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夫妻財產協議書、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包括房產產權證、存單等),以及其他的有關證明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婚前財產的生效不是以公證為條件,但很多時候當事人為了加強他的公信力,會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婚前財產律師見證。
相關法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