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怎么賠償

導讀: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雙方在沒有第三人參加的情況下,并且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相體諒,分清是非,達成協議,自行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糾紛。那么交通肇事怎么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雙方在沒有第三人參加的情況下,并且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相體諒,分清是非,達成協議,自行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糾紛。關于交通肇事怎么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5年。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雙方在沒有第三人參加的情況下,并且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相體諒,分清是非,達成協議,自行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糾紛。在道路上發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是公安交通行政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是實質是一種行政調解。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由此,現場調解只需要雙方共同請求即可。
通過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二是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是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予以解決的方式。
傷殘評定時間是指當事人什么時候可以委托或申請鑒定。根據《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國際標準》第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需要注意的兩點是:
第一,對于受傷人員原有傷病因事故導致癥狀加重,不應作為評定時機的限制條件。
第二,傷殘評定時機不可提前、不可延后,也不可實行分段評定。
提前可使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后評定,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治療終結指的是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沒有特殊治療的意義。治療終結并不等于康復,因為有些傷病需要依靠治療終結后的康復活動逐漸恢復。治療是否終結,可以通過咨詢具體治療機關得知。如果當事人對于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由法院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