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怎么樣的

導讀: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1、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與死亡受害人戶口和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密切相關。如果死者在六十周歲以下,則死亡賠償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齡在六十歲基礎上多一年則在年份上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則按照五年計算。關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由當地的統計部門公布。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1、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與死亡受害人戶口和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密切相關。如果死者在六十周歲以下,則死亡賠償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齡在六十歲基礎上多一年則在年份上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則按照五年計算。關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由當地的統計部門公布。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怎么樣的。關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與死亡受害人戶口和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密切相關。
2、《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至74周歲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3、死亡賠償金(72周歲以上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2、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入標準。
3、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入的標準。另外還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如戶口,房產證等等
賠償權利人可以比較兩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選擇高的作為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因為如果當事人主張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而采納四者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則需要證明后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則不需要出具第三項證據。關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由當地的統計部門公布。
1、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2、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如當時有損害發生,應從此時開始在兩年內起訴,如系人身傷害則應在一年內起訴。如某些損害是在事隔一段時間后發現的,則應在發現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事隔二十年后才發現受到損害而起訴的,將得不到法院保護,特殊情況下由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