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發包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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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發包方式包括哪些
我國建筑工程發包方式包括:直接發包和招標發包這兩種形式。招標發包是為了避免有人暗箱操作,導致發包成本過高造成經濟損失。更多關于建筑工程的發包方式包括哪些的相關知識,接下來大律網小編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建筑工程發包包括以下方式: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招標發包是指建設單位通過招標確定承包單位的一種發包方式。直接發包是指發包方直接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的一種發包方式。
建設工程發包,是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任務通過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的方式,交付給具有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建設工程承包,則是具有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依法承攬建設工程任務,通過簽訂合同確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取得相應報酬,并完成建設工程任務的行為。
建設工程的發包方一般為建設單位,也可以是施工總承包商、專業承包商、項目管理公司等;承包方一般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設備供應及設備安裝制造單位等。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均有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加以規定。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攬人或許勘查、設計、施工承攬人向發包人承當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67條規則: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當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好的除外。
《建筑法》第29條第二款規則:建筑工程總承攬單位依照總承攬合同約好對建造單位擔任;分包單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約好對總承攬單位擔任。總承攬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造單位承當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規則:建筑工程實行總承攬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攬單位擔任,總承攬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當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承受總承攬單位的質量管理。
《投標投標法》第48條規則:中標人依照合同約好或許經投標人贊同,能夠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承受分包的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投標人擔任;承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當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