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轉包不干了有賠償嗎

導讀:
單位轉包不干了有賠償嗎
在現實生活中,應該有不少的人都遇到過一個工程在招標之后,但是單位因為把工程轉包了出去,導致自己沒有工作或者不愿意在新單位工作的情況,很多人在遇到這類問題的時候不知道該怎么辦,實際上,對于單位轉包之后,勞動者的利益還是得到保障的,那么單位轉包不干了有賠償嗎?下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看具體情況定,在公司轉包后,新公司在沒有違犯勞動法規和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要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辭職,方可合法解除勞動關系,且沒有經濟補償。反之,若新公司有違犯勞動法規和違背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辭職,并追索經濟補償或賠償。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1、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轉包與分包的根本區別在于:轉包行為中,原承包人將其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并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在分包行為中,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再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包人負責。
2、根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其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的行為是允許的,但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承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轉承包人作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均是轉包合同的簽訂主體,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討工程款。由于轉包合同無效,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雙方應各自返還財產。
2、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對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包含的管理費和利潤等則屬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予以收繳。
3、從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和實現公平正義角度出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