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會有案底嗎

導讀: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人在看守所證據不足怎么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繼而拘留、逮捕)、或者監視居住,變更強制措施以后,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做出的決定不正確,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繼續補充收集證據,并按照程序的期限,將案件報檢察院審查,就是說有可能又被逮捕,也可能不予起訴。
一、被刑事拘留會有案底嗎?
刑事拘留會留案底。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二、新刑法對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處罰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法律法規一、《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異地拘留、逮捕,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人在看守所證據不足怎么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繼而拘留、逮捕)、或者監視居住。拘傳是傳喚到派出所查證詢問,一般是不超過24小時,符合條件的就會拘留,派出所就把人送到看守所了。拘留通知書和逮捕通知書都會郵寄給家屬。
拘留和逮捕兩種措施犯罪嫌疑人是要被羈押在看守所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監視居住相對來說有自由,因為不是在看守所而是公安機關指定的或者是本人居所。
取保候審則可以正常生活、工作,但也需要遵守一些規定,比如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保證隨傳隨到,變更聯系方式要隨時匯報等。
拘留到期(最長3天)后就需要變更措施,或者是逮捕,或者是取保,監視居住。但無論變為哪種措施都不等同于案件已經結束,而是需要繼續訴訟程序。案件到檢察院后一般繼續取保候審,到法院審判后決定還是收監。
拘留以后,一般是在三天、七天、或者一個月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在審核后會做出批準逮捕或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還不夠充足,可能做出不予批準逮捕額決定,那么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也就是說不批捕的話馬上就要放人。變更強制措施以后,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做出的決定不正確,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繼續補充收集證據,并按照程序的期限,將案件報檢察院審查,就是說有可能又被逮捕,也可能不予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