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怎么做

導讀: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財產公證常見于夫妻雙方婚前做財產公證,以防止一旦離婚可能引發的夫妻共同財產確定的爭議,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財產公證是指就當事人自己名下的全部、部分或者某一特定財產進行公證,證明財產所有權人是自己。
一、婚前財產公證怎么做,有哪些步驟?
1、申請公證人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簿、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以及婚前財產協議等資料;
2、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5、出具公證書。
二、財產公證是什么意思?
財產公證是指就當事人自己名下的全部、部分或者某一特定財產進行公證,證明財產所有權人是自己。財產公證常見于夫妻雙方婚前做財產公證,以防止一旦離婚可能引發的夫妻共同財產確定的爭議。
做財產公證需要到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并且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相關財產所有權的權屬證明等證件。
法律法規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怎么進行婚外情離婚財產分配
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
需要提醒的是,所謂“照顧無過錯方”通常是在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方式上,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的照顧。在財產的數量上可能是略有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財產總類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慮到無過錯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
比如說夫妻之間在婚后有一處共同房產,如果雙方都堅持要求分得房子而同意給對方適當的折價的話,那么法官就可能考慮把這處房子判給無過錯方。而由無過錯方給予過錯方適當的折價,這也是對于無過錯方的一種照顧。所以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發現,很多當事人的想法只是一種想當然,并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