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否可以異地辦理?

導讀:
根據我們前面的分析,小張和小李最初的共同居住地是北京,因此,根據我國實行的一地司法管轄制度,小張和小李的離婚訴訟應該在北京人民法院進行,然而,婚姻家庭訴訟中,夫妻離婚的訴訟必須由雙方共同起訴于夫妻共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而如果夫妻雙方均不愿再回到原居住地,但訴訟仍然需要在原居住地進行,這就需要另行委托代理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原居住地的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詳細的訴訟,如果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不同地方分別找了不同的律師,很可能會出現證據保全不力、證據呈遞遲緩等情況,從而對訴訟的進展和結果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的訴訟必須由雙方共同起訴于夫妻共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當今社會,人們生活、工作等原因,常常需要在不同城市、不同省份之間波動,如果婚姻出現危機,夫妻雙方或許便想到了異地離婚。
當今社會,人們生活、工作等原因,常常需要在不同城市、不同省份之間波動,如果婚姻出現危機,夫妻雙方或許便想到了異地離婚。那么,離婚在異地是否可以辦理呢?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我國實行的是一地司法管轄制度。因此,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的訴訟必須由雙方共同起訴于夫妻共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而在此基礎上,如果夫妻雙方不得不在異地居住,依然可以在原居住地安排較為方便的期間進行訴訟。而如果夫妻雙方均不愿再回到原居住地,但訴訟仍然需要在原居住地進行,這就需要另行委托代理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原居住地的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詳細的訴訟。
除此之外,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涉港澳及涉外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明確規定:離婚訴訟中,由其一方在國外起訴的,原則上不得受理;但是,夫妻一方的國籍、常住地或者最后共同居住地有關因素,或者該方具有國內住所的,可以在原審法院受理。
當然,有些人還會想到,在彼此相距甚遠的地方,能否各自找一家當地的律師代為辦理離婚?對此,律師表示,上述做法并不可行。因為我國離婚訴訟中,往往需要證明一些事實,并且還需要舉證和證人的協助等。如果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不同地方分別找了不同的律師,很可能會出現證據保全不力、證據呈遞遲緩等情況,從而對訴訟的進展和結果產生不利影響。
綜上所述,離婚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不宜輕易決定。如果夫妻雙方存在分歧,建議先進行妥善的協商和調解。如果協商無果,可以選擇委托專業律師協助解決問題。在具體操作時,需要考慮到訴訟管轄、證明事實等因素,以便更好地解決離婚問題。
案例分析:
小張和小李最初是在北京相遇,兩人在結婚多年后遠赴南方城市發展,但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兩人漸行漸遠。最后,小張和小李決定離婚,但兩人已經各自回到了原籍城市的家中,離婚訴訟應該在哪里辦理呢?
根據我們前面的分析,小張和小李最初的共同居住地是北京,因此,根據我國實行的一地司法管轄制度,小張和小李的離婚訴訟應該在北京人民法院進行。對于小張和小李均已離開北京并無法歸來的情況,可以考慮委托北京當地的律師代理雙方進行解決。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行政區劃以被告住所所在地為管轄區域。沒有被告住所的,以被告財產所在地或者發生糾紛的地點為管轄區域。然而,婚姻家庭訴訟中,夫妻離婚的訴訟必須由雙方共同起訴于夫妻共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