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導讀:
5.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離婚要件離婚要件是指達成雙方離婚協議所必須要滿足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婚姻雙方感情已破裂、存在合法離婚事由、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或需要經過法院判決等,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04離婚后的后續問題離婚不僅要考慮離婚前的訴訟程序,還需要考慮離婚后的各種問題,如財產分割后的負債問題、子女撫養補助問題、房屋財產轉移問題等。
離婚訴訟相關的注意事項
01
明確離婚程序和要件
1.離婚程序
離婚程序,包括起訴、審理、判決和執行等環節。起訴前,需要確認離婚的事由,如對方有婚外戀、虐待家庭成員,一方有長期實施家庭暴力,雙方感情破裂等,確定起訴原因。審理時應出示證據,雙方互相辯論。判決后,若不服,可提起上訴,上述程序需時間和精力,在整個過程中,要耐心等待和積極配合,嚴格遵守程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離婚要件
離婚要件是指達成雙方離婚協議所必須要滿足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婚姻雙方感情已破裂、存在合法離婚事由、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或需要經過法院判決等。
02
婚姻生活中的財產問題
離婚協議的簽署需要解決財產分配問題。關于共同財產的分配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無財產分離:雙方無共同財產,分手前將各自所屬財產全部分離。
2.無財產分離且需要賠償:出現一方根據離婚的原因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情況。
3.有財產分離:雙方有共同財產,需要進行財產分配和賠償。
財產分配的問題,需要盡量協商解決,遵循平等、公正、分配合理的原則。同時,要注意轉移或隱匿財產、支出不當等偏離正常的現象,避免引起差錯和不公。
03
孩子撫養和監護問題
離婚協議中,雙方如何對未成年的孩子進行撫養和監護同樣是比較重要的事情。關于孩子扶養問題,一般需要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1.未成年孩子的探視權
2.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責任和費用
3.監護權的歸屬
在處理孩子問題時,一定要以孩子身心健康為主,并遵循法律規定,制定合理、公正的方案,共同來撫養孩子,促進家庭和睦。
04
離婚后的后續問題
離婚不僅要考慮離婚前的訴訟程序,還需要考慮離婚后的各種問題,如財產分割后的負債問題、子女撫養補助問題、房屋財產轉移問題等。要注意制訂完整協議,避免出現短期效果而導致的長期經濟負擔。同時,也需要留意個人征信情況,在離婚過程中產生的信貸、拆東墻補西墻等問題會影響個人征信。
05
總結
離婚是一件權衡和惋惜的事情,離婚訴訟的過程,無論對于雙方還是對于孩子來說都是一場受難煉獄。
在處理離婚訴訟問題時,應該理智、客觀、公平地考慮問題,遵循法律程序,遵循愛與責任相結合、利與義增長相容的準則,積極尋求各種解決之道,盡可能地減少損失。
想要訴訟離婚,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如何確定離婚的受訴法院?
1.離婚訴訟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蹤、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22、23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7、12條。
二、如何撰寫和提交離婚起訴狀?
1.起訴狀應首先列明原被告雙方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聯系方式等。
2.起訴狀第二部分應列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以下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3.起訴狀第三部分應寫明事實及理由。原告需要舉證證明“感情確已破裂”,該要件應從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提供證據證明。當然,如果原告能夠舉證證明被告若存在民法典第1079條列明的五種情形(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時,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4.除民事起訴狀外,原告通常還需準備原、被告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居住證明、結婚證復印件、子女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夫妻財產或債務的材料,如房產證、車輛登記信息、銀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兩份,準備齊全后遞交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1076-1092條;《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62條-90條。
三、法律對離婚訴訟有哪些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或者女方提出離婚的除外。
2.在司法實踐中,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審通常不判離。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3.如果原告起訴后又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1082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14條。
四、離婚訴訟必須進行調解嗎?
1.調解貫穿離婚訴訟的始終。庭前法官會組織雙方調解,如調解不成,則開庭審理,庭審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準許。
2.當事人均可針對是否同意離婚、子女撫養安排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自行或請求法院主持調解。
3.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4.離婚案件達成調解,包括調解和好與調解離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應當記入筆錄,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1079條;《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11條、62條-90條;《民事訴訟法》第101條。
五、離婚訴訟有冷靜期嗎?
應該明確的是,《民法典》的新規“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起訴離婚并無適用的余地。所謂離婚冷靜期,就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夫妻雙方遞交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滿30日后,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繼續申請離婚證,如果雙方沒有親自去申請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給離婚的雙方一段冷靜思考的時間,想清楚是不是真的要離婚,避免草率離婚。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107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