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長時間可以起訴離婚?

導讀:
我國《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經調解無效后,人民法院可以準許離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經調解無效后,人民法院可以準許離婚。那么,是否意味著,分居2年就能離婚呢?
答案是錯誤的,離婚不限于夫妻分居長短,離婚只要滿足離婚條件即可。在我國,離婚存在2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即自愿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另外一種是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若是協議離婚,只要夫妻雙方當事人同意即可離婚,無關分居。若是訴訟離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可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屬于法定離婚情形,一般而言,分居離婚的條件如下:
01
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言而總之,若非因為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是其他客觀因素(如工作、學習)等分居均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02
夫妻分居的時間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且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若是斷斷續續的,不可累加計算。
03
夫妻分居不能簡單理解為分開居住,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2年之久。
04
根據《民訴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分居滿2年也是需要證據證明。畢竟訴訟的靈魂在于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