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審定主體是誰

導讀:
工程造價審定主體是誰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
法律咨詢:工程造價審定主體是誰
律師回答:
工程造價的結算方式一般會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通常是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審價單位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對承包人提交的結算書進行審定。當然,發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造價的審定單位,如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審定的單位,對工程造價爭議又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價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造價鑒定。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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