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欠錢不還怎么辦(欠錢不還打官司贏了沒錢怎么辦)

導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在沒有欠條的情況下起訴的話,可以選擇其他的一些東西作為證據,比如錄音、付款憑證等等。
如果起訴欠款人不還該咋辦
起訴之后欠錢人還不還錢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根據對方個人財產情況對債務進行清償。如果需要起訴對方,則需要準備起訴狀,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肯定也要收集證據作為起訴的依據等。
起訴之后欠錢人還不還錢怎么辦
起訴之后欠錢人還不還錢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根據對方個人財產情況對債務進行清償。
1、對于欠債不還的,可以選擇起訴,前提是有證據,并且在訴訟時效以內。
2、證據包括欠條、錄音、付款憑證等都可以,而且借據要是原始的,不能經過任何的涂改或者復印等加工。
3、注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借條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沒有還款日期的,隨時可以要求還款,從第一次追討之日起兩年內就可以。
4、法院判決后,如果對方不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債務人惡意拖欠的還可以拘留。債務人去世的,可以從其遺產中進行清償。
(一)訴訟費的繳納
訴訟費先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待案件審結后根據案件情況再確定訴訟費的承擔問題。如果是被告敗訴,就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如果是雙方各有勝負,訴訟費由雙方分擔或是由法院確定如何分擔。
(二)一般情況,起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
(4)其他證據。
(三)民間借貸糾紛需要提交的證據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當事人在沒有欠條的情況下起訴的話,可以選擇其他的一些東西作為證據,比如錄音、付款憑證等等。也就是說,在欠條訴訟當中,欠條并不是作為唯一的證據存在,當然其的證明力肯定是比其他證據要強的。
綜上所述,起訴之后欠錢人還不還錢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根據對方個人財產情況對債務進行清償。債權人只有收集了足夠的證據,如轉賬記錄、聊天記錄或者有證人證言都可以,只有提供了證據的情況下才能保障自己最大的利益。
欠錢不還怎么辦怎么起訴
欠錢不還起訴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起訴欠錢不還怎么辦
向法院起訴 后,債務人主張無力償還的,債權人可以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會對債務人的真實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確實無力償還的,法院終止執行,等債務人恢復清償能力后,債權人可以再次申請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