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欠錢不還多少錢可以報警?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遇到朋友借錢不還的情況,但是自己又沒有能力償還,那么可以報警嗎?如果欠債不還,我們應該怎么處理呢?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別人欠錢不還多少錢可以報警?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遇到朋友借錢不還的情況,但是自己又沒有能力償還,那么可以報警嗎?如果欠債不還,我們應該怎么處理呢?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以暴力抗拒執行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主體要件:行為人必須為自然人。主觀要件:故意。客觀要件:實施了暴力、威脅的行為以及使用了威脅、暴力等方法,如襲擊警察、醫生等公務人員或搶奪、毀損公私財物等。主觀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后果而故意實施,如明知國家有禁止個人非法行醫的法律法規卻故意實施,如明知國家有嚴厲打擊賭博的法律法規卻故意實施等等,目的是為了逃避處罰而采用暴力手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安全活動正常秩序,是國家安全活動的組成部分。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安全活動秩序,即對國家機關安全活動構成威脅,使國家機關不能正常的工作和活動。如果在一定范圍內,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后果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也構成本罪。在法律上講,國家安全與社會、個人利益是一致的。國家安全包括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個人利益則既包括個體自身的利益,也包括對他人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利益。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公安機關為了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而依法進行執法管理或者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一些地方公安機關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犯而依法對違法犯罪分子采取強制措施和處罰;另外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保護社會公共安全或國家財產不受侵犯等。所以說,從社會穩定方面看,本罪是可以保護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犯罪。
2、本罪的主體,一般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正在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尚未成年,即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是如果是已經被依法逮捕、判刑或者正在服刑等有特殊情況,則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對是否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刑責,而是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責任。所以根據刑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暴力襲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一)項、第233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構成要件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即人民警察的執法人員。這是刑法規定的最基本特征。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既包括正在協助執行公務、受委托執行公務的人員,也包括正在接受檢查、詢問或者警告后不聽勸阻的人員。在客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這里所說,人民警察不一定是指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一般是指協查刑事案件之警察、協助司法機關辦案以及維護治安等協助執法人員。在客觀方面構成本罪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2、行為人行為已經實施并被控制;3、行為人行為與阻礙執行職務無因果關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之人民警察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追究法律責任等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確定。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公安機關”不是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決生效后即可受到法律強制要求履行義務而不受妨害。
2.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警察是否造成實際損害?造成人身傷害后果或者財產損失是否構成犯罪?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暴力侵犯了民警的執法權利,如造成民警輕微傷以上后果;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構成刑事處罰。從法律規定上看,對暴力侵害人民警察行為可以適用兩種不同原則: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屬于行政行為;另一派觀點認為應當屬于刑法上犯罪行為。這兩種觀點各有利弊,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判斷孰是孰非,但都應當認為有一定道理。因此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法律上所謂暴力行為,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手段妨害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二是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或在協助執行的過程中,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人員以侮辱、誹謗、毆打等方式進行打擊報復致傷的行為;上述幾方面中任何其中一項或多種都可以構成暴力襲擊
三、其他妨害公務罪
其他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這里的暴力、威脅,包括以語言或者肢體方式襲擊人民警察。妨害公務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只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侮辱或者毆打才構成此罪。因此,在欠債還錢的問題上,首先要看是否有能力還錢,如果有能力還錢也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其次,如果自己沒有能力給對方還款,但是又沒有任何辦法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最后在沒有辦法支付欠款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助。如果對方惡意欠債不還或者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的話,我們就要注意了,一定要及時的報警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