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2023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請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為下列費用之和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202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請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為下列費用之和:
(一)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二)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住宿費和生活費;
(三)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
(四)鑒定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賠償權利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應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保險理賠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經查,傷者無醫療收費票據等有效證明,僅有交通事故發生時交警出具的道路行駛記錄單。傷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在治療期間死亡。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60條第1款第5項規定:“交通事故傷害致死是指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人死亡。”
一、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是指發生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因治療疾病而產生的必要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到醫院救治且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交通警察,以減少醫療機構和患者家屬的損失。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或者無限額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一)醫療費用支出明顯不合理的;(二)確需保留病歷和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的。醫療機構在診斷證明、病情說明書或者治療方案中未明確規定且無醫囑或超過藥品目錄銷售且無法確定藥品價格的;(三)經過鑒定,傷者確實需要保留相關資料進行后續治療而增加費用或擴大開支并無充分證據證實(四)鑒定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但傷者不存在過錯、亦沒有必要保留證據予以證明(五)傷者住院期間無其他輔助診療活動,無法確定住院天數及治療天數等。醫療機構對以上情形不予賠償。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醫囑和檢查報告等證據證實傷情發生變化,或者無法證明實際情況而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能夠根據案件材料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有無理由免除賠償責任的除外。
二、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傷害,喪失工作能力或者勞動能力后,能夠得到的收入,即身體受到傷害后無法工作所導致的收入損失。誤工費可以按照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不得超過六十天。賠償義務人對上述期間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本鑒定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人員應當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收入,參照誤工時間和收入計算。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參照誤工時間和勞動合同履行期限計算;無固定收入的,參照誤工時間和實際住院天數計算。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費賠償標準。但是定殘后仍需要護理的,參照康復治療、醫療效果和殘疾程度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點;七十五周歲以上(含七十五歲)
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實際誤工時間和收入來計算相應的比例賠償護理費。
四、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實際支出情況計算,憑據據實結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因傷致殘需要生活輔助器具的,參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標準確定有關物品的價值。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傷致殘需要生活輔助器具的,憑據購買并使用。受害人以及必要的陪護人員因搶救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可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證明計算交通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實際發生原則確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可以參照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其相應金額。”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應當按照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予以合理確定。但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其受到人身損害后其近親屬對受害人進行了精神侵害或者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少精神損失費。”本案中,傷者系無固定收入的農村留守老人,無能力支付殘疾賠償金和喪葬費等費用。故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同時法院還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精神損失賠償額為15000元。法院最終認定交通事故傷者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5287.65元。
六、鑒定費
鑒定費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60條第2項規定,鑒定費為“受害人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有關損害后果進行科學鑒定所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對有關損害后果進行科學鑒定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法醫臨床學檢查費;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檢查、檢驗費用;輔助器具費;法醫病理學檢查、檢驗收費(不含檢驗材料成本費);法律文書制作費用。受害人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有關損害后果進行科學分析后,就可以委托鑒定機構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受害人在接受司法鑒定時,發現鑒定費過高,并且向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進行投訴、申訴時又提供不出合理證據時,法院會以此項支出并非其自身實際支出為由,駁回索賠請求。所以,當我們需要對相關經濟情況進行分析時,最好是請專業的律師來給我們做一個專業的分析。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在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評定時,一定要有相關證明材料。比如醫療收費票據、收費憑證、票據明細單等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傷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傷殘等級鑒定,對于受害人是否能夠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和獲得經濟損失是有一定關系的。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傷殘評定呢?在本案中我們來看一下。
一、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1日,劉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 XX市 XX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 XX路路口處,與沿 XX路段由南向北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倒地,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7月18日,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因未達成離婚協議,在法庭主持下自愿簽訂《離婚協議書》后撤訴。2019年10月21日經 XX市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如下:張某與劉某共同財產所有人為 XXX機動車保險公司,約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劉某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306476.94元;張某向保險公司支付剩余的賠償款1059476.94元后不再主張其他任何精神損害賠償。2019年11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依法判令:一、撤銷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1059476.94元;三、被告支付給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李某應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合計19000元,其中醫療費10000元(原告王某某在醫院治療費用實際發生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000元,護理費3000元。原告王某某對此已舉證證明。本案中,被告李某僅對受傷的王某某進行了鑒定及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進行了主張;而被告王某不能舉證證明其對王某某進行過鑒定和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就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結合原告王某某自身疾病、收入水平等因素,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法院酌定原告王某某為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所受傷害所產生精神損害撫慰金2023元。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但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喪失工作能力或者死亡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補助金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但沒有喪失工作能力或者死亡,其近親屬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可以支持死者家屬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不是直接支持人身損害賠償的部分。另外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情況下,一般適用于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條規定中有關傷殘評定情況及所依據的殘疾等級標準認定傷殘等級(即根據《人身傷害致殘程度分級表》進行評定)、確定精神撫慰金損失時可適用相應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