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么確保孩子利益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一、離婚財產如何理解照顧子女女方利益原則?
二、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雙方在婚后的收入都是屬于共同財產在處置和使用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遵循另一方的同意如果雙方在婚后出現了感情問題后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么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眾所周知不是所有婚姻都可以白頭到老現代化的今天如果一段感情無法維持下去夫妻就會提出離婚。而夫妻雙方離婚前后,一方為了多分得財產,一般會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或藏匿,轉移財產的形式有很多種,比如轉移存款或股份等等。那么在離婚過程中,關于離婚財產轉移如何認定的且看以下詳細解答和論述。
一般來說所說的離婚前的財產轉移主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后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嫌疑且不能證明該款項合理用途的應當推定其仍持有該款并予以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離婚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其中一方利用偽造的債務關系企圖將偽造的債務變為夫妻共同債務讓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以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將依法保護利益被損害的一方權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遇到一方轉移財產或是隱匿財產的情況就要立即報警或請居委會介入。隨著社會的進步物質利益文明遠遠超過精神文明愛情也變得那么的脆弱離婚率也是很高。面對越來越多的離婚前財產轉移的問題離婚夫妻為了避免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并保護好自已的權益應該熟知相關法律法規。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離婚財產如何理解照顧子女女方利益原則
離婚財產照顧子女女方利益原則是指不得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其次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怎樣體現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怎樣體現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婚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協商一致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判決。
對于子女的權益首先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得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其次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在分割夫妻 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對于女方的權益就我國婦女的實際社會狀況而言婦女的經濟收入和獨立謀生能力與男子相比尚存一定的差距為避免婦女因經濟生活問題而影響其離婚請求權的行使且離婚后生活有保障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給予女方較多的財產份額或在財產種類上將某些對正常生活影響較大的財產如住房等分割給女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