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異地起訴不給孩子撫養費

導讀: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一、怎么異地起訴不給孩子撫養費
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一方拒絕支付孩子在未滿十八周歲前每月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撫養費用;那么另一方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來要求拒付一方支付本該支付的撫養費。
2、原告可以在被告的戶口簿登記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訴訟。因為原告和被告之間因為孩子在未滿十八周歲之前的撫養費支付問題發生爭吵;所以本質上原告應該到被告的戶口簿登記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訴被告。
3、如果被告經常居住的地方和他的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不一致,原告可以到被告經常居住的地方起訴被告。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1、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
(1)是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周歲為止。
(2)是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是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