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適用條件是怎么樣的

導讀: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是怎么樣的
1、緩刑的適用條件是被判拘役或者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再者就是犯罪情節比較輕確有悔改之意的
2、依據法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的考驗期是怎樣規定的
1、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2、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三、緩刑和監外執行有什么區別
1、監外執行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范圍則小于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后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并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