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導讀: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一種過失。
一、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1、玩忽職守罪的量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構成玩忽職守罪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一種過失。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4、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