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之子女

導讀:
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所以,人民法院一般是不能判決輪流撫養的,只能由當事人協商決定。如果出現下列情形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撫養關系。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離婚案件之子女。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所以,人民法院一般是不能判決輪流撫養的,只能由當事人協商決定。如果出現下列情形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撫養關系。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離婚案件之子女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的破碎,受傷害最大的,莫過于這個家庭中的子女。而在我國離婚率居高不下,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面對此種情況,如果處理離婚家庭子女撫養問題,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充分的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一、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根本原則,是無論任何情況都必須首先遵循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是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具體原則。
二、子女撫養權
1、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子女隨父或母生活問題,法律首先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只有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人民法院才能依法決定。人民法院判決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由哪一方撫養子女。
(1)子女的情況
如果子女在2周歲以下,一般應當有母親撫養。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如果子女年滿10周歲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主要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情況、工作的穩定性、住所情況、文化程度、教育方式、生活習性等。
(3)優先情形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其他因素
在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由于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著割舍不斷的特殊關系,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與子女之間的親權,法律允許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但因為這種撫養方式需要當事人之間能夠相互配合,如果雙方不能相互配合和理解,可能反而會對子女的身心造成更大的傷害。所以,人民法院一般是不能判決輪流撫養的,只能由當事人協商決定。
2、子女撫養權的變更
在離婚后,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如果出現下列情形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撫養關系。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子女撫養費
1、撫養費的確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當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可以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按月、季、年支付。有能力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但人民法院一般不宜判決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也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2、子女撫養費的變更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育費。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在離婚后,如果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致使明顯沒有能力按照原協議或判決支付撫養費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減少撫養費。
四、探望權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就剝奪其探望子女的權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愛,只有一方的愛是不完整的愛,另一方的探望能將因夫妻離異對子女所造成的傷害大大減少。為確保當事人與子女之間的親權關系,《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探望制度。該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問題,但是從親權的角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樣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著無法割舍的親情,從現實生活看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權的事情還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只能從父母的探望權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說在非撫養方的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不能單獨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義行使探望權或提起探望權之訴。
五、幾個特殊問題的規定
1、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但不得以此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
4、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5、夫或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