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房屋登記管理及行政賠償

導讀:
金某獲得房款后當即償還了貸款及其他借款。同時,金某、陳某某、劉某以該住房40000元的交易價格向萬盛區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萬盛區房地產管理局受理后為其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同年7月11日,萬盛區法院對陳某提起的民事訴訟作出判決,認定上述55000元的債務,系歐某與金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2006年2月17日,陳某向萬盛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萬盛區房地產管理局非法過戶已查封房屋的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60275元及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資金占用費。遂判決確認萬盛區房地產管理局對萬盛區ⅹⅹ路ⅹⅹ號住房實施權屬變更登記的行為違法;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60275元。那么債權人起訴房屋登記管理及行政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金某獲得房款后當即償還了貸款及其他借款。同時,金某、陳某某、劉某以該住房40000元的交易價格向萬盛區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萬盛區房地產管理局受理后為其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同年7月11日,萬盛區法院對陳某提起的民事訴訟作出判決,認定上述55000元的債務,系歐某與金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2006年2月17日,陳某向萬盛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萬盛區房地產管理局非法過戶已查封房屋的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60275元及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資金占用費。遂判決確認萬盛區房地產管理局對萬盛區ⅹⅹ路ⅹⅹ號住房實施權屬變更登記的行為違法;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60275元。關于債權人起訴房屋登記管理及行政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兩年來,本院連續受理幾起債權人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也存在分歧的情況下,債權人有無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此類行政賠償應把握什么標準,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等問題,存在頗多爭議。本文擬從一個具體案例入手,談談對此類案件的一些看法。
[案情]:陳某與金某的前夫歐某于1996年下半年合伙經營波紋管廠。2000年6月陳某退伙,該廠由歐某獨自經營。二人終止合伙經營時,經清算歐某應付陳某退伙費80000元。由于歐某無力給付,雙方約定,退伙費80000元由陳某借給歐某使用,歐某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分期償還,以萬盛區ⅹⅹ路ⅹⅹ號住房一套(面積136.5平方米)作擔保。2002年4月,歐某經金某同意以該住房作抵押向萬盛區某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30000元。事后,歐某在2002年12月底以前給付陳某25000元,尚欠55000元。2004年11月陳某向萬盛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歐某、金某償還剩余債務55000元。同年11月11日,萬盛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歐某和金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萬盛區ⅹⅹ路ⅹⅹ號住房進行查封,并向萬盛區房地產交易所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2005年1月13日,金某以100000元價格將該房屋賣給陳某某和劉某。金某獲得房款后當即償還了貸款及其他借款。同時,金某、陳某某、劉某以該住房40000元的交易價格向萬盛區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萬盛區房地產管理局受理后為其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同年7月11日,萬盛區法院對陳某提起的民事訴訟作出判決,認定上述55000元的債務,系歐某與金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遂判決由歐某和金某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償還陳某人民幣55000元,并從2003年1月起至付清時止給付陳某資金占用費(以55000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歐某與金某均未履行,同年8月18日,陳某向萬盛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中發現,被法院查封房屋已過戶給陳某某和劉某。2006年2月17日,陳某向萬盛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萬盛區房地產管理局非法過戶已查封房屋的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60275元(債權55000元,一審訴訟費4345元,執行費930元)及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資金占用費。
[審判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