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處理

導讀:
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對于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或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執行人配偶以該財產實際為其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聽證審查期間,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應中止聽證審查。那么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對于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或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執行人配偶以該財產實際為其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聽證審查期間,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應中止聽證審查。關于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對于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或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執行人配偶以該財產實際為其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對此,執行機構應當進行異議聽證審查,并作出適當的財產權屬判斷。下面小編介紹一下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處理。
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出發,被執行人配偶舉證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為該財產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一)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未離婚,申請執行人知曉該財產為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
(二)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或之前已離婚,該財產依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執行機構應駁回其異議。聽證審查期間,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應中止聽證審查。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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