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自書遺囑直接交給繼承人可以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民法典規定自書遺囑直接交給繼承人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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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自書遺囑直接交給繼承人可以嗎
民法典對自書遺囑能否直接交給繼承人沒有作出規定,但一般情況下,遺囑是由被繼承人自已保管,或者交由遺囑執行人保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遺囑執行人的職責
根據遺囑執行人本身的性質,結合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有下列職責:
1.對遺囑產生存在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任務和職責。執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2.通知繼承關系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戶口注銷等手續,這是遺囑生效的必備條件。
3.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思劃定遺產范圍、償還債務、追償債權等各種財產權益。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從遺產中支出。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布遺囑,就遺產情況做書面報告說明。
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在分割財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6.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行為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