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處理有哪些

導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處理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處理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處理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處理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處理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