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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債務重組準則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有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支影響現金流量表,債務重組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等,債務重組的方式有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等。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3債務重組方式包括:(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3)債務轉為資本;(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5)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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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債務重組準備工作。接受委托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包括對主體資格、法律條件,各當事方的資信以及是否涉訟、存在或有債務等進行調查;協助全面清理負債企業的資產和債務,清查企業所有的債權人、債務性質、債務成因、債務數額、期限、訴訟情況、財產抵押情況、查封保全情況、擔保情況等。債務重組的準備工作是債務重組行動的基礎。2.定債務重組方案。分析債務重組存在的法律風險,排除法律障礙,確定有關重組行動的合法性;通過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狀況的分析和企業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潛力的評估預測,策劃債務重組方案,確定重組程序和實施步驟。3.實施重組方案。就重組方案實施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并起草有關法律文件,就債務重組提供廣泛涉及投資、證券、稅務及訴訟等各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意見;參加各當事方之間就債務重組進行的談判,爭取為委托人最大限度實現重組目的;參加有關訴訟或仲裁以及執行程序。4.后續工作。協調各方法律關系,完善有關授權、審批、登記、備案、通知等手續,解決債務重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和遺留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八十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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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務重組的法律屬性及意義:1、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是一項法律活動,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系的過程;2、債務重組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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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務重組的期限時長一般需要6個月的時間,存在特殊情況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由法院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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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企債務重組一般要經過6個月左右的時間。依照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債權公司在債務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公司按照其與債務公司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且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提供重整方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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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務重組條件有:企業的發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業產品或服務有市場、發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組價值;并且企業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金融債務重組的意愿。法律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第十條
債委會對企業實施金融債務重組的,企業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企業發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業產品或服務有市場、發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組價值;企業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金融債務重組意愿。
第十一條
債委會實施金融債務重組的,可以采取協議重組和協議并司法重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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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進行債務重組的具體方式:1.破產償債。對于經營極差,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依法破產。2.債權轉股權。對于負債過度,經營管理不善,無還本付息能力的一般性虧損企業或負債過度,,其金融性債務可視作沉淀貸款,通過“債權—股權”的方式予以解決。3.減免債務。4.托管或授權經營。托管經營是對于那些經營虧損,陷于困境的國有中小型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通過協商有選擇地委托效益好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去管理。《貸款通則》 第四十六條 貸款人有權參與處于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務重組,應當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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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組債務損失包括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因執行重組計劃,而給債務人減免的債務損失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第七十五條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第九十四條
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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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生嚴重的財政困難,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協議約定或者由法院裁定,對清償債務的時間、清償債務的金額、清償債務的方式等進行重新約定。也就是說,在債務重組的情況下,其他條件不變,雙方僅僅修改了債務償還條件。但并非所有修改債務償還條件的行為,都屬于債務重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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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務重組的流程如下:1、接受委托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協助全面清理負債企業的資產和債務等;2、確定債務重組方案;3、實施重組方案;4、協調各方法律關系,完善有關授權、審批、登記、備案、通知等手續,解決債務重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和遺留問題。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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