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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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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有錯,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但只能申請復核一次。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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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后五日內需要告知當事人提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如果對方采取保全措施了,應當向對你作出車輛查封處理的法院提交相應保全數額的保證金,才能提車。車輛保全是因為法院將車輛進行了查封,按照法律規定,在對方申請保全后一個月內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保全車輛就會依法解封。同時,該保證金在案件審結或者對方一個月內未起訴的時候將退還。交警暫扣車輛、扣押證件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扣車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事故需要勘查、檢驗、鑒定,機動車存在無牌無證、證件存在偽造變造、駕駛人員違規違章、車輛存在改裝拼裝等等,都可以成為扣車扣證的原因。且不同的原因交警最終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當然扣車也是有法定期限的,正常情況下交警扣車最長期限是73天(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鑒定+勘查、鑒定、檢驗不得超過65天+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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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責任認定書可以重新認定。當事人對交通責任書認定有異議,應當在該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天內提出復核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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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即使一方當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另一方也可以依法進行理賠,但是不適用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主張賠償。而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認定書送達給當事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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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具交通責任認定書的行為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