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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制品應該付什么報酬?

2021-11-24 18: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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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夢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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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領域: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 以錄音的形式使用已發表的作品,依規定向著作權人付酬,但著作權人聲明不 得使用的除外。錄制發行錄音制品采用版稅的方式付酬,即錄音制品批發價 ×版稅率×錄音制品發行數。錄制發行錄音制品付酬標準為:不含文字的純音樂作品版稅 率為3.5%;歌曲、歌劇作品版稅率為3.5%,其中音樂部分占版稅所得60 %,文字部分占版稅所得40%;純文字作品(含外國文字)版稅率為3%;國家 機關通過行政措施保障發行的錄音制品(如教材)版稅率為15%。錄音制品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稅的方式以 及相對應的版稅率計算出錄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報酬總額,再根據每一作 品在整個錄音制品中所占時間比例,確定其具體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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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吳夢云
2024-07-27 00:29:10
吳夢云,北京市天用律師事務所律師,長期從事民商事訴訟業務,對此領域亦有獨到研究,代理案件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債權債務相關糾紛等案件。 與此同時,吳律師具備扎實的法律功底和敬業的執業精神,深受客戶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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