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構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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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在面對騷擾行為時,我們應該清楚什么程度的騷擾是可以報警的,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同時,社會也應該加強對騷擾行為的宣傳和警示,促使更多人積極參與到騷擾問題的解決中來,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與安寧,所以,在面對騷擾問題時,如果有疑問或需要報警,應該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律師,了解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操作流程,那么,什么樣的騷擾行為才可以觸犯法律,從而可以報警呢,然而,無論形式和感受如何,只要符合一定的標準,騷擾行為就是可以報警的。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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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去哪做?需要哪些資料?流程怎么走?傷殘程度等級劃分標準是什么?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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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達到什么程度才屬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那么達到什么程度才算家庭暴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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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家暴判刑的標準根據刑法規定,對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行為,應當分析其犯罪成分和程度,具體來說,判刑標準如下:1.輕傷輕傷是指傷者經檢查或診斷確定輕微傷的情況,輕微傷是指損傷程度較輕,不影響傷者日常生活和工作,3.致殘致殘是指傷者經檢查或診斷確定的,導致傷者失去或喪失某種身體功能,依照傷者的殘疾程度和影響范圍,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2.重傷重傷是指傷者經檢查或診斷確定需要治療、影響傷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情況,依照傷者的具體情況和治療程度,可判處3至10年有期徒刑,家庭成員應該從自己做起,積極構建和諧、平等、尊重的家庭關系,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四、如何防范家庭暴力1.家庭成員要尊重對方,建立和諧的家庭關系,盡量避免發生爭吵和沖突,三、家暴判刑的案例案例一:2019年11月,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圖書文印中心民警鄭某某因多次毆打妻子導致其受傷住院,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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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您遭受的騷擾行為是通過互聯網進行的,您可以通過這些網絡報警平臺報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如果騷擾行為達到了一定程度,例如頻繁地發送騷擾信息、威脅恐嚇他人等,警方可以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在這個案例中,李某的行為構成了騷擾,王某可以通過報警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當您遭受騷擾時,可以撥打當地的報警電話或前往當地派出所報案,要求警方依法處理,如果言語騷擾達到了一定程度,例如頻繁地發送騷擾信息、威脅恐嚇他人等,就可以報警。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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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個好的鑒定標準,不僅應當適用于當下,還應該適用于未來,司法鑒定界正在編纂《新殘標》,以&ldquo,在相應的司法解釋沒有出臺之前,《新殘標》明確的適用范圍為:除職工工傷、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所有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包括刑事案件的傷殘鑒定、非因職工工傷的傷殘鑒定、普通傷害案件的傷殘鑒定、其他意外傷害的傷殘鑒定等,作為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實務中的重要鑒定標準之一,《新殘標》的發布備受矚目,現階段,《新殘標》與其他兩個主要傷殘鑒定標準&mdash。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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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家暴什么程度可以驗傷只要達到對人的身體、心理造成嚴重損害的,都可以算是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你要及時報警,到醫院去驗傷,才能把家庭暴力的證據保留下來。其中的夫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導致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取證方面面臨相當的難度。通常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體力上往往處于弱勢,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時,首先,受害方應注意防止激化矛盾,避免暴力程度升級;其次,受害方應即使向外界尋求救助,比如報警或向小區物業安保部門、當地居委會、婦聯出面調解、勸阻;再次,為了避免遭受進一步的傷害,如果條件允許,受害方應盡量采取分居措施。那么家暴什么程度可以驗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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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家暴什么程度可以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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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打到什么程度算家暴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那么打到什么程度算家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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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偶然極少的打罵行為我們認為并不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為。例如第46條規定配偶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那么家暴什么程度可判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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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那么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什么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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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具體意見可參照最高法院法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那么非婚生子女撫養到什么程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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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那么感情尚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可以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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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十級殘疾: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九級殘疾: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人身損害傷殘等級1-10鑒定標準1、人身傷害1到10級傷殘鑒定標準具體如下:一級傷殘:(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法律主觀:傷殘鑒定標準為: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八級傷殘:工作連續性不強,社交受限制、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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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涉及筆跡鑒定,為了最大程度的幫助當事人爭取利益,調取取款憑證,以進行筆跡鑒定。注:調取北京銀行的取款憑證,需要在總行調取。
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齡智力程度購買游戲點卡,監護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
兩人因發生口角發生肢體沖突,后導致當事人因故意傷害罪被羈押,天用律師進行專業辯護,幫助當事人最大程度減輕了罪行。同時也提醒大家,不要沖動行事,如有需要及時咨詢律師,才能及時止損!
離婚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損害賠償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后果等酌定賠償金額。如果你有離婚問題,可以咨詢我,為你提供專業的咨詢法律服務。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